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对老人不好)
本文阅读重点有下面几个方向:遗赠扶养协议和遗赠哪个效力高、遗赠扶养协议对老人不好
原标题:遗赠扶养,这样的养老方式靠谱吗?
文章摘要:“协议父子”“协议养老”等养老关系成为那些缺乏亲人照料和关爱的老年人的新选择时,他们与一些看似“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或机构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真正保障老年生活的品质和精神慰藉呢;;“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扶养人即承担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有权在老人过世后接受遗赠财产;
遗赠扶养,这样的养老方式靠谱吗?为了让老百姓更了解《民法典》与日常生活的关系,区法宣办和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与‘宁’说法”栏目,以每月一主题的形式,通过街头采访,共同聊一聊有关《民法典》的那些事。今天,就从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说起,谈谈这种养老方式有何不同?
“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是老年人对晚年美好生活的期待。谁来为独居、空巢老人养老送终?“以房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能否让老人真正放心?这些话题总能引发社会的广泛议论。
“不给自己的子女,有的老人竟然把房产送给了‘朝夕相处’的保姆?”“这位老人与居委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为哪般?”......当类似的新闻出现在视线中,人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也熟知起来。
从一开始的难以理解,到如今的理性看待、坦然接受,大家态度的转变,看起来“合情合理”,其实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正在“刷新”着人们的传统观念和认知,而且冲击力度并不算小。
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膝下无子、亲子关系疏离、亲戚在远方等现实情况确实无法回避。看看别人子孙绕膝、含饴弄孙的退休生活,再看看自己的孤单一人的凄凉晚景,“谁来养老”的愁盼怎能不让老人着急和神伤?
然而,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不是让养老多了一种安心之选呢?记者走上长宁街头,听听居民的看法。
“老年人操劳一辈子,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养老方式。找人来照顾自己,不单指日常起居的事情,还有精神上的愉悦,过上有品质的晚年生活,把房产送给关爱自己的人,值了。”在威宁路上,已年过古稀的居民高老伯表示,对于独居老人来说,尽管吃饭有社区食堂、康健有上门护理,但“孤独终老”也在不远的将来了,“协议养老”也未尝不可。
在新华路上,居民田阿姨表示,尽管“养儿防老”看似理所当然,但是现实往往并不是如此理想。田阿姨认为,有些老人选择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对自己老年生活的一种托付和希冀,也许能够得到“胜似亲生父子”的亲情抚慰。
“协议父子”“协议养老”等养老关系成为那些缺乏亲人照料和关爱的老年人的新选择时,他们与一些看似“八竿子打不着”的人或机构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能否真正保障老年生活的品质和精神慰藉呢?一起来听听律师如何解答。
长宁区民法典宣讲团成员屠磊律师表示:
“
老人在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时,既可以选择组织(如居委会)、也可以选择个人(如保姆、邻居)作为扶养人,但选择的扶养人必须是老人继承人以外的人。换言之,老人的子女、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扶养人。
在遗产分配上,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效力。打个比方,如果老人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扶养人,一旦老人过世,该房屋将归扶养人而非老人的继承人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律师温馨提醒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扶养人即承担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有权在老人过世后接受遗赠财产;而老人享受了扶养人的养老服务,也负有在过世后将遗产赠与扶养人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遗赠扶养协议的特殊性,扶养人应当持续、完整地履行扶养义务,否则老人有权解除协议。而对于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如房屋),老人可以占有和使用,但不能处分(如买卖、赠与等),否则扶养人也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老人偿还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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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宁宁”为大家送上本月的《民法典》宣传月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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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资料由区司法局提供
文字/图片:闫 漫
编辑:毕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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