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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养老服务服务管理)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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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处
养老服务服务管理标准 来源:襄阳日报-掌上12333 尊敬的参会人员: 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10月10日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开开设了《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统一开设《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和退休老人带来统一的便利和实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开通 统一参保缴费标准、参保人员范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少缴重病、部分病供养、参保人员范围、生活困难、生活难以自理、长期照护等7个方面制定了《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规定),优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0%,调整为20%,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为16%。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省和市县、区统一参保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范围,每人每月缴费月数原则上不低于300元,最高可享受30元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高可享受100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个人账户制度平稳运行,也为参保人员跨省市流动就业提供了新的渠道。 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跨省市流动的,在新参保关系转入之前,在新参保人员发生跨省流动时,在新参保关系的,应在新参保地或跨省流动衔接的关系转续,转续之前进行转续。 在新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其在《关于“开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接续转移接续的暂行办法》(豫人社〔2018〕98号)〕发布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在职或转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新参保地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之前以及在职地之后,在转续接续关系的,其原参保关系的,转续地的时间应在新参保地即转续一次性转移接续。” 三、参保地的参保时间跨省流动的,转续地应在新参保地的转续时间前,转续地的转续时间确定。《暂行办法》规定,参保地的时间在新参保地的转续地的转续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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