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企业养老转移机关养老保险
本文的核心要素如下:养老保险 单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

第十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金额,继续按照搬迁规定缴费,累计缴费年限计算;本省转移的,可以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转移户籍。
第三:判刑人员未退休机关事业单位的,判刑人员的养老关系应当从机关事业单位转移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判刑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为企业养老保险的年限,大部分地方机关事业单位自2014年以来实际缴费,视为以前。(原试点除外)
答:(1)被保险人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2)被保险人跨省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由于涉及到不同地区财政平衡或不同制度基金的平衡,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还需要转移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金额和改革后每年实际支付工资的12%。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机构为参个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被保险人建立了唯一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本息封存,按规定计息,退休(职)时一次性发给被保险人,不计入养老金新旧办法标准比较范围。
答:(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缴费期间转移户籍,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金额,继续按照迁入地规定缴纳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计算;
嗯,这确实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省外转移到省内;二是省内转移;三是不同养老保险关系之间的转移,如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或同属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转移。一般来说,国家现行政策相对完善,可以实现有效的转移和连续性。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按规定计算,即无论你在哪里工作,社会保障关系都可以计算。
